1、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降低的事由
因不可以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降低,是指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降低产生是什么原因不是因为质权人的保管不善所致使的,而是因为自然缘由等致使的。这种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和价值明显降低的事由应当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价值降低的状况应当是明显的,由于普通的物都存在价值降低的可能性,特别是伴随市场变化及其他缘由致使价值降低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正常的价值降低,应当在质权人的预想之内。
2、替代担保
当质押财产可能存在损毁或者价值明显降低的事实足以风险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受损害,可以需要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为质权人的替代担保请求权,也有称质权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规定质押财产的替代担保,主如果因为质押担保是以质押财产所具备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的达成。假如质押财产的价值可能明显降低或者质押财产毁损,将直接风险到质权人的质权,法律应当赋予质权人维护其担保利益的救济方法,允许质权人需要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应的担保”是指与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降低的数额相当的担保。
3、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当质押财产大概损毁或者价值明显降低的状况出现时,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也可以将处分质押财产的价款提存。此时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不需要经过出质人赞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性质上是质押财产的替代物,质权人不当然获得价款的所有权,出质人可以用该价款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假如以该价款提存的,则要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提存的价款清偿债务。无论是提前清偿债权,还是提存后届时清偿,其价款超出所担保债权的部分,应当直接归还出质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