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确定一方为孩子抚养人后,另一方想要探望孩子的,要按约定或是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但,有的抚养人担忧他们探望孩子后会干扰自己跟孩子的感情,譬如孩子判给爸爸,但孩子本来比较依靠妈妈的,所以有的抚养人会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被拒绝的另一方在没办法行使我们的权利时,就会考虑找法院强制实行探望权。
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假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的权利。等到暂停的事由消失后,会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紧急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紧急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不是上述状况的,不可以随便暂停探望权,对于暂停的或者是拒不实行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并且,对拒不实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行,并且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帮助实行的责任。
由此,假如抚养人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但又没暂停的事由出现,那样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即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并且法院对拒不履行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将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