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包括有很多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纠纷的产生也大多包含合同的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因而行政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矛盾和纠纷,假如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权。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导致损失的解决渠道。
1、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渠道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国内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觉得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2、提交法院的司法救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效果最好也是最后的渠道。现在,行政合同纠纷在司法审判中,在审理程序法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实体判决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模式。在具体操作中,总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日常,建议可以先到有关的行政机关知道了解是何原故未能履行协议,协商不成的,又期望行政机关赔偿的,建议可以找个不履行行政协议专业的律师帮忙核算有关的损失,必要时可直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