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需要离婚而另一方不认可离婚或虽双方赞同离婚但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没办法达成共识,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离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工作,虽然双方都赞同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双方都不想或因其他缘由不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也可以在常常居住地或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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