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思为:
“道路”、“汽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汽车。
“有固定收入的”,包含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含薪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职员,其收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保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含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职员等。
“无收入的”,是指本生活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赖别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保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公安部负责讲解。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二年1月1日起实行。在本方法实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根据当地原有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