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约的效力时,应依法审察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约的具体内容。假如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约涉及当事人自己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约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约没生效。
2.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方法用我们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即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致使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或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爸爸妈妈中哪一方一同生活的问题征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建议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要紧原因加以考量。
4.一方结婚以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子,离婚时该房子是"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是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些房子结婚以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是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5.一方结婚以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假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卖,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假如没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结婚以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假如双方当事人没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结婚以后获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倡导其配偶推行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离婚案件中,倡导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去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一同生活。
8.涉及夫妻一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一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本钱,不动产本钱包含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一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成本(譬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9.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倡导该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不适合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大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可以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10.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地产赠与子女的条约,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状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约的。人民法院经审察没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1.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薪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与因继承、赠与等渠道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假如双方在同居期间有一同购置的财产或有一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13.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第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14.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不是违反“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剖析。只须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便形式没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少帮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15.“房改房”不同于普通产品房,其房子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一方用已经过世配偶工龄打折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16.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适用一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一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同国籍国法律。
17.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一同财产;假如夫妻一方超出平时生活需要擅自将一同财产赠与别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未成年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倡导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