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供应“两卡”的数目和次数、既往历程、买卖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了解或应当了解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别人推行犯罪的种类或内容;被帮助对象推行犯罪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紧急后果,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构成情节紧急。
公诉机关:江苏南京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中杰、赵昞钦。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中杰、赵昞钦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活动,仍以有偿办理电话卡的方法召集多人办理500余张电话卡并提供给别人,为别人推行电信互联网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告人许中杰从中获利约7000元,被告人赵昞钦从中获利约5000元。2020年7月下旬,犯罪分子借助被告人许中杰、赵昞钦提供的手机号码,冒充海关员工和公安民警,骗取李某某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许中杰、赵昞钦被抓获归案。
近年来,非法出租、交易“两卡”用于信息互联网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交易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提出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斩断非法交易“两卡”的黑灰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