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县人民政府与大地公司签订《热力提供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在该县从事热力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大地公司办理了开工手续后开始建设,但一直未完工,2015年7月,县政府向大地公司发出催告,需要大地公司在三个月内抓紧完工,不然将收回热力特许经营地区,大地公司向县政府出具承诺,承诺在三个月内完工,不然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地区,三个月后,大地公司仍未完工,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大家接手案件后发现,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为大地的企业的违约,已经出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尤其是在政府多次催促大地公司完成热力项目,大地公司也多次承诺但均未兑现的状况下,导致授权经营地区内居民供热目的没办法达成,县政府解除协议的法定条件已经拥有,但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收回特许经营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应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营运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大地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可惜县政府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因此,该行为虽然内容合法,但程序违法,应赔偿因此给大地公司导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县政府的解除行为程序违法,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弥补手段,对大地企业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