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实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申请公告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别或勘验的权利;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需要再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同意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被害人觉得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可以成立的,应当公告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公告后应当立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保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或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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