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带给劳务派遣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常见,这就给派遣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乙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致使甲方(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同意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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