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适用引导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1、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越薪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薪资,少支付加班费等;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等三种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依据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公告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首要条件条件是用人单位第一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此种状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与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职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五)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且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假如用人单位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假如用人单位不认可续订,无论劳动者是不是赞同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六项规定,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未满一年内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约)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指“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补偿年限 没限制,但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3、薪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这里的薪资根据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含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根据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质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薪资。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新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行之日起计算;本法实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实行。 5、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质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职员提供的给予职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职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公告他们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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