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薪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薪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益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薪资管理与正确地反映职工的薪资收入,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薪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薪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肯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薪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二章薪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薪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薪资;
计件薪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薪资;
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
第五条计时薪资是指按计时薪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含: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薪资标准支付的薪资;
实行结构薪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薪资和职务薪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薪资;
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薪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薪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薪资;
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薪资;
按营业额提成或收益提成方法支付给个人的薪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含:
生产奖;
节省奖;
劳动竞赛奖;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薪资;
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缘由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与为了保证职工薪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含: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含:为保证职工薪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薪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薪资和加点薪资。
第十条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包含: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按期休假、停工学习、实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缘由按计时薪资标准或计时薪资标准的肯定比率支付的薪资;
附加薪资、保留薪资。
第三章薪资总额不包含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薪资总额的范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与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成本;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职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成本;
实行出租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薪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方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成本;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根据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薪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讲解。
第十五条各区域、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拟定有关薪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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