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推行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推行享有独占的用法权。出售方不能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推行或以其他方法借助专利,也不能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独占推行许可合同的特点是:专利权仍然归出售方所有或持有,但专利推行权由受让方一方行使,出售方自己也不推行专利。独占推行许可合同,若是就在肯定的期间、肯定区域、肯定方法的专利推行权订立合同,这种独占推行许可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出售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推行专利或者许可第三者推行专利。独占推行许可合同不影响国家依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些重大创造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推行,由推行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