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营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某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导致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别为六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商品水平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正常状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致使外壳带电。
[分歧]对本案的处置有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张某用的豆浆机是被告免费赠送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缺陷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建议觉得,商场赠送豆浆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缺陷,导致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比较认可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合同”。这样来看,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1、赠与人将自己所有些财产免费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2、受赠人表示同意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不是是免费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需要购买价值较大的产品,因而同意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获得,只是买家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产品交易中去了,这个产品交易就是赠与的首要条件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非免费的,而是产品交易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场从产品交易中获得收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付其赠品的缺陷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缺陷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缺陷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为商场提供的赠品——豆浆机水平不合格,致使原告在用过程中,因豆浆机漏电被电击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