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自然人放高利贷的行为很多存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白纸黑字签下借款协议,到了还款时间双方依据协议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进行结算。他们一个是“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一个是“想尽方法筹到钱的借款人”,可以说是一个“敢借”,一个“敢接”。那样,这种看上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是不是有效呢?起诉时索要有关利息是不是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陈文彦、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粤0606民初19204号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利息2500元。
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觉得“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嘉豪在签署案涉《借款合同》之前与原告陈文彦并不相识,原告在庭审中也确认在被告签名后再补签的合同,即原、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并未达成借款合意。原告陈文彦作为未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中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依法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从原告处获得的20000元资金,应当返还原告。对于原告倡导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汤旭晨、柯志杰等民间借贷纠纷,(2023)粤01民终13486号
汤旭晨、吴丽江、福拉德公司、李相春、汤靓瑶立即归还柯志杰的借款本金130万元及自2020年4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根据本金13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为216883元)。
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觉得柯志杰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在肯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对柯志杰关于其不是职业放贷人的倡导不予采纳,进而认定《借款合同》由于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正确。案涉《借款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一审法院考虑到汤旭晨实质用了柯志杰的资金,依据实质状况酌情确定根据年利率3.85%即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规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情合理。
巩巧玲与杨春芳民间借贷纠纷,(2022)沪0120民初19500号
杨春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需要巩巧玲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质归还借款之日期间按年息1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一审中,杨春芳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要巩巧玲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部分予以舍弃。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觉得“3.经一审法院核查,近两年杨春芳在一审法院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有20件,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即“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杨春芳需要巩巧玲返还剩余款项50,000元,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杨春芳、巩巧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巩巧玲应返还因该合同获得的剩余款项5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条之规定,其中“常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综上可以看出,自然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那样借款合同无效后,借出的本金是不是还会遭到法律保护?索要有关利息是不是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参考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会支持被告返还相应的本金。但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利息支持与否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实务上基本上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对于原告倡导的利息不予支持;第二种,合同虽为无效,但法院考虑到借款人实质用了相应的资金,依据实质状况酌情确定根据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规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