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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内合同法代位权规范的方案探讨

www.huilaomo.com 2025-03-22 合同纠纷

论文关键字:民法典;代位权规范;方案;健全论文摘要:采取比较研究办法,从债权人代位权规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对健全债权人代位权规范进行深入完整的讨论研究。1、国内民法典代位权规范的弊病剖析1.国内的变异规定与代位权的设立目的相冲突,没办法体现代位权的保全功能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其设立本意在于保全责任财产。既然以保全责任财产为代位权的设立宗旨,那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只能限于加大债权的担保力,而非债权人直同意偿该利益。而且,该责任财产也并不是特指,而是相当广泛,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包含资金、实物和权利等。基于此,传统理论和有关的立法例将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规定的相当宽泛。但国内仅限于资金债权,这无疑是大大减少代位权的债权保全有哪些用途,使代位权规范设置目的没办法充分达成。2.国内对代位权规定的变动,与立法欲体现的可操作性初衷相背而行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内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方法仅有诉讼一种,那样,大家就以此为例予以剖析。根据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不是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导致诉讼程序烦琐。根据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我们的债权为限,请求数额不能超越债务人对债权人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产生的后果是,势必要在规范层面再设定有关手段,以使之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推行,既要预防债权人因获得不当利益而引起第三诉讼,又须使债务人的权益不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损失。缩小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传统代位权规范的行使并不限于代位权诉讼一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势必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产生诉讼。若次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没提起诉讼的必要。但按国内现行法律规定,要行使代位权,就需要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法院就需要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都进行审理。二者相较,无疑按“入库规则”选择的灵活性更大,诉讼本钱更低,诉讼效率更高,成效更好。3.国内民法典代位权规范与国内已有法律规范不和谐导致适用破产程序的增加。实践中代位权一般在债权人的债权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时才行使,假如债务人实力雄厚,有履约能力,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假如债务人资力有限,因为行使成效归是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亦有获得清偿的机会。但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按国内规定唯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一方能先获得利益,那样在债务人资力有限的状况下,其他债权人必然会纷纷使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等方法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届时,国内设置的直同意偿的代位权功用就将遭到很大限制。导致债权人间的不公平。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些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倡导权利、有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状况。若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倡导权利,且获得胜诉,而大家却要仅因未行使代位权,牵强附会地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法原则阻止其权利的最后达成,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导致与保全程序的冲突。代位权规范本来是债的保全规范的组成部分,二者没有冲突问题,但将它行使成效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二者则不可防止地产生冲突。2、健全国内民法典代位权规范的实践方案探究1.代位权构成要件应回归理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一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未对“合法”予以明确界定。第二,未明确因合同违法无效而产生的债权亦可以适用代位权规范。

Tags: 合同法 合同类别 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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