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时间不同,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范围,本条作了以下三个层次的规定:
对补充申报的债权,第一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受偿;
当所剩余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公司股东已经获得了剩余财产的分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在公司股东分配所得财产中受偿。但债权人对未在规按期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如清算组依法公告其申报债权,而其由于我们的缘由没准时申报债权的,事后即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其债权,债权人也无权需要在公司股东已经分配所得的财产中受偿。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只丧失向公司股东需要清偿的权利,仍然拥有补充申报债权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清偿。如此规定,主如果在存在过错的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即在补充申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正常清算顺序已经完成的剩余财产分配应为有效,不能由于债权的补充申报而否定原已进行行为的效力;除非补充申报债权人未准时申报债权系基于清算组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不可抗拒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才通过适合否定股东剩余财产分配部分的效力,以保护补充申报债权人利益;但,这种对已进行的清算程序的否定绝对不可以及于已达成债权的其他债权人。
假如所剩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分配所得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债权人无权需要以已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获得清偿,亦无权以公平受偿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