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一个综合诉讼,其中既涉及人身权又涉及财产权。在处置离婚案件中,各地法院一般的作法是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一并处置。国内《婚姻法》规定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婚姻法》有上述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作法是将双方债权、债务一并处置,在离婚判决中把债务由哪个承担,债权归哪个所有都在判决主文中加以明确。虽然这种处置方法有其可取之处,可以在处置财产分劈上综合考虑债务分担、债权分配的状况,使处置结果更趋公平,但笔者觉得这种作法在理论上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我觉得在离婚案件中不适合处置债务问题。
1、离婚诉讼中处置债权、债务问题不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发起,法院只在诉讼活动中居中裁判,处于一个消极仲裁者的角色。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进行裁判。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是对古罗马法院“没告诉人就没法官”的诉讼规则之延续,这既是尊重权利主体权利意愿的需要,也是程序正当的势必需要。民事诉讼之所以把不告不理作为最基本的诉讼原则,是由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除采取诉讼方法外,还有其他有效渠道,如调解、协商或仲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状况下,舍弃我们的民事权利。所以,“不告不理”既是诉讼民主的反映,也是对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否定。
在离婚案件中,因其除财产关系外,还包含人身关系,所以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别人没办法参与到诉讼中。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双方均认同有债务,法院一般的作法是按法律规定判决债务由双方分担,并明确判令欠张某债务由哪个负责偿还,欠李某债务由哪个负责偿还。如此,法院就对张某、李某的债权进行了处置,但张某、李某并未参加诉讼,也尚未因债务问题向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倡导权利,即权利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倡导我们的权利,债权人还大概舍弃我们的债权,而法院却对债权人并未倡导的权利予以了处置,显然违反了法院处置案件所应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要紧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利益的状况下,享有对我们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国家机关不能干涉……这样来看,在债权人并未倡导权利时,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法院不应主动处置双方债务问题。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处置债权、债务的作法不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
2、在离婚案件中处置债务问题不利于查明债务案件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的各位法官可能深有领会,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就是对一同债务的认定。在国内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流动活跃,民间借贷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一半左右的离婚案件都要涉及一同债务的认定、处置。而这类借贷关系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间,亲朋好友间的借贷手续一般都不太完备,有的甚至根本无任何书面借据,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的状况下,法院对双方债务的真实性很困难做出判断。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在审判方法改革前,法院要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诉讼效率得不到保证,以解除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离婚诉讼被无限时延长;在审判方法改革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行后,因该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己倡导自己提供证据,同时明确界定了法院取证的范畴,这种情况发生了非常大变化,但法院也不能不给当事人以充分的举证时间,影响了离婚案件的审判进程。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因债权人不出庭或仅以证人身份出现,不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法院不可能像一般的审理程序那样对债权、债务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认证与法庭辩论,这难免会导致某些法官对债权、债务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尤其是在有肯定经营规模的家庭中,债权债务比较复杂,假如再遇上一些当事人虚报债务,隐瞒债权的状况,甚至会出现家庭一同财产较少,债务却越审越多的状况,这使得法官处置起来困难程度很大,总是会致使财产、债务分割上的不合理、不公平,很多离婚案件因此拖积下来不可以准时审结,少数的案件甚至只能暂停审理。?更有甚者,本来是一同债务,因为债务凭证是由一方出具的,假如另一方坚决不承认是一同债务,或陈述对此不了解,在没其他反证的状况下,法院只能认定是个人债务,依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但这种作法事实上侵害了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个人债务的讲解是,一方没征得另一方赞同的状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没用于家庭一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是非常难操作的。?是不是征得了他们赞同,或是不是用于了家庭生活,是非常难查实的,从而致使不少事实上的一同债务,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虽有异议,但由于离婚案件中剥夺了债权人的诉权,导致其没办法倡导权利,法院判决后,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只能以生效的离婚判决作为依据,故债权人另案起诉也已失去了实质意义,如此就致使出现了借助离婚甚至假离婚逃避债务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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