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章静和祖磊结婚10年了,或许他们不了解怎么样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感觉我们的两性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办法挽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愈加大,以至于没办法一同生活了。章静提出离婚,祖磊随声附和,所有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的一天,两个人一块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员工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磊生活,抚养费由祖磊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祖磊所有;营业用归章静所有;祖磊一次性给付章静10万元钱;无债权两个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机会,章静发现祖磊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忠6万元钱,她去找祖磊要问个了解,祖磊矢口不承认有这笔债权,章静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忠,余忠如实陈述了3年前由于做买卖借祖磊6万元钱的事实,在章静的需要下,余忠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章静。
[法庭对质]章静觉得祖磊借6万元钱给余忠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一同财产,应当有我们的一半,祖磊不认可,章静把祖磊告到了安徽蚌埠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磊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借给余忠6万元钱做买卖,但余忠已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我们的互联网买卖,因为买卖不如意,亏掉了。祖磊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余忠出庭作证。余忠作证时说,他向祖磊借了6万元钱做买卖,已经归还,借条是由于祖磊与章静闹矛盾,为安抚章静后补的。余忠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磊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3日。章静认同借条是她与祖磊离结婚以后补的,但不承认余忠还款的事实,更不认同余忠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法官剖析觉得:余忠陈述他与祖磊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向祖磊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磊却向余忠出具了收据,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儿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忠说由于章静和祖磊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章静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第三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同意的了;对余忠的证言不可以采信。既然出借人祖磊和借款人余忠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余忠向章静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章静和祖磊离结婚以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觉得:离结婚以后第三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静离结婚以后发现她与祖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忠享有债权,祖磊谎称该债权已在离结婚以前获得清偿,说明祖磊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导致该债权没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静需要第三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磊给付章静6万元的一半3万元。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作者:?平俊杰?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范文无子女??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无子女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民政局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