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率。伴随经济的不断健全和进步,离婚案件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趋势,主如果体目前财产的类型和一同债务的承担上。大家拥有些财产愈加多,内容愈加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资金和实物,进步到股票、地产、常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大家在争着对于现有些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看重。通过制造不真实债务,多占财产、解决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法。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怎么样认定、怎么样处置,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点。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怎么样处置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1、离婚债务状况及处置上面临的问题
因为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导致的复杂心理,与种种各异的离婚缘由,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倡导常常出现以下几种状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舍弃其他财产分割。这样的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些是自己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资金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些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样的情况对于审判职员来讲,看上去是最易处置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状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哪个来承担,法官就会根据双方的意愿来处置。但,假如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不承认一同债务。有些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置离婚案件,除去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置,同时对双方的一同财产及一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置。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状况,只须双方都不承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一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一般不可能知道双方离婚的状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倡导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一同债务,那债权人未来的倡导便会遇见困境。
3、一方觉得有一同债务,另一方觉得无债。这样的情况总是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需要离婚,无过错方不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况,其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遭到紧急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一同财产关系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作用与功效的陈述总是缺少真实性,举债的目的很难查证。离婚时倡导债务的一方觉得产生债务是什么原因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是什么原因由于家庭生活致使的,而另一方却觉得因为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道,故不认同债务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置起来就较为困难。一般,还是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倡导存在一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一般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见他们的质疑:借据上只有倡导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块,不了解他们举债的状况,且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不是真实?这便致使法院很难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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