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导致的复杂心理,与种种各异的离婚缘由,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倡导常常出现以下几种状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舍弃其他财产分割。这样的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些是自己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资金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些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样的情况对于审判职员来讲,看上去是最易处置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状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哪个来承担,法官就会根据双方的意愿来处置。但,假如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不承认一同债务。有些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置离婚案件,除去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置,同时对双方的一同财产及一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置。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状况,只须双方都不承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一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一般不可能知道双方离婚的状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倡导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一同债务,那债权人未来的倡导便会遇见困境。
3、一方觉得有一同债务,另一方觉得无债。这样的情况总是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需要离婚,无过错方不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况,其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遭到紧急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一同财产关系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作用与功效的陈述总是缺少真实性,举债的目的很难查证。离婚时倡导债务的一方觉得产生债务是什么原因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是什么原因由于家庭生活致使的,而另一方却觉得因为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道,故不认同债务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置起来就较为困难。一般,还是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倡导存在一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一般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见他们的质疑:借据上只有倡导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块,不了解他们举债的状况,且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不是真实?这便致使法院很难认证。
4、一方觉得是一同债务,另一方觉得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样的情况总是是借债人需要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否认是一同债务。在家庭日常,在大多数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总是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借对经办人的信任,或夫妻一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日常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伙都觉得只须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势必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一般只有举债方的签名。如此,离婚时,另一便捷会以借据上没我们的签名认同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样的情况,同样会致使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一同债务的方法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不真实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非常充分的原因: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别的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讲解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没办法质证、认证,处置起来很不简单。一般情况下,只须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缘由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状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不承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不然便认定为一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置。如此的结果,和实质状况总是会产生误差,也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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