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产品房的所有权应是夫妻一同财产,但因为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总是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对该产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将来占有、用房子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子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子的占有、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待全部交清按揭款之后,再分割该产品房所有权。
笔者觉得,虽然产权证书在银行处扣押,但不应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缘由是:既然房子产权是通过登记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而按揭产品房既然登记在按揭人名下,应是按揭人所有。假如在婚姻期间内按揭购买,该按揭的产品房当然是夫妻一同财产,那样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按揭产品房的所有权的。法院的公权利是可以变更按揭房的所有权人的,银行依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变更按揭人,剩余的按揭款由其变更后的按揭人继续缴纳。
那样怎么样公平公正的处置按揭产品房?第一,对于已缴纳的房子按揭款及首付款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哪个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哪个就应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的一半,然后通过推广竞价或协商或评估将房子现有些价值确定,再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即为现实的房子增值部分,再支付他们该部分的一半,对于将来的还款由房子所有权获得人自己决定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付款。第二,按揭产品房现有些价值应通过双方的协商、推广竞价或评估来确定。婚姻期间按揭的产品房在离婚时因为价值的升降存在一个不稳定状况。是升值还是降值,只有通过市场来衡量。有了现值,再减去按揭的一同债务(当然这个一同债务不应包含未还贷款的利息),剩余的应是房子升值或价值的部分。该部分也应由夫妻一同承担风险和盈利。哪个获得所有权,哪个就应给付他们一半的盈利或风险。
至于贷款利息部分,不应算在一同债务里,缘由是:假如按贷款期计算高额利息,在二十年贷款期满后,房价是只升不降的,这就是说,假如离婚时只考虑将贷款利息算在夫妻一同债务里,分割房子后的非按揭人承担了贷款利息债务,而未享受贷款期满后房子增值后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离婚时分割尚在按揭期间的产品房,不应把贷款期内的利息算为夫妻一同债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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