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组成部分。在法人主要活动地址以外的肯定范围内,达成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
法人分支机构通过我们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依据法人的委托,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并代表分支机构对外拓展相应的民事活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现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含:(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国内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依据上述该条司法讲解,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国内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这已经成为常见适用的原则。
引使用方法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现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含:(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国内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