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债务
是的,债务加入并不可以免除债务人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除去债务加入还有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赞同,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认可。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倡导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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