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比如,侦查职员依法搜查时没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员工进行等,是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与非法搜查为方法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首要条件的,假如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对别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打劫罪。
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备肯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将来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假如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与打劫罪、偷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只是推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如偷窃犯罪分子在侵入别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别人珍贵物品的,就包含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假如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假如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只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