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条约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出货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个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根据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根据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他们导致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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