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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