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法律意识的加大,目前人都了解跟别人产生纠纷后,积极找法院解决问题是最明智之选。而目前法院不只受理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也受理公民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案件,但,实质中并非所有些问题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以下几种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员工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只不过行政机关与内部职员的人事纠纷问题,不是行政诉讼受理的行政纠纷问题,所以不可以直接起诉处置。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推行的行为。为保证国家的安全问题,因此对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办事的行为,法院不可以受理该行政诉讼请求。
3、调解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法律上规定了一裁终局的状况,譬如在行政复议中就规定了国务院对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决定就为最后裁决,是不可以再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行政指导行为给的并非强制性的行政作为,所以在出现问题时,行政相对人不可以因此倡导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责任。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假如申诉已经处置过一回了,那样相对人也不可以对这个重复处置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假如说申诉的事情没解决的,直接就该件事提起行政诉讼即可。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既然不可以给行政相对人导致任何的权益损害,那样自然不可以依法在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员工的非职务行为。譬如说行政机关员工下班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其代表的就是个人的身份,这时产生的任何纠纷都不可以倡导其所在的机关问题,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必要的时候,譬如损失较大的,那样建议可以积极走民事诉讼步骤解决。
9、被侵害人觉得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推行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假如需要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假如对医疗事故鉴别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别,如因对鉴别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目前并非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了,就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得注意以上几种状况。当然,假如排除去以上几种状况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积极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