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个人财产被强制实行期间,财产的全部价值将处于不确定,所以,一般这时不敢对财产有所行作为,尤其是给人作保的,财产已经被强制实行了,再对外提供担保的话,将直接影响以后的清偿能力。不过,这时还能否继续给人作保,其实得看其是不是满足法定条件即可。
按规定保证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借款关系的产生没牵连;
2、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遭到限制;
3、保证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保证人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保证人需无明显的违约记录。
而依据以上的条件,担保人的财产虽然是在被强制实行期间,但担保人还满足以上的保证人条件的话,那样将即可以继续对外担保,不会对此有所影响。
不过,假如被强制实行期间,保证人的财产已经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那样该部分的财产即不可以继续做抵押。假如发现保证人全部财产都被申请财产保全了,那样为防止保证人失去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这时建议债权人不可以跟其签订保证合同,不然的话以后将可能非常难追偿。
最后,一般债权人跟保证人确定保证合同时,债权人都需要确定保证人的资格,假如保证人的财产已经被申请强制实行,并且也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将可能直接影响还款能力的,那样建议最好是防止继续提供担保,不然保证人将会自己难保,债权人也将没办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