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房地产纠纷律师谈房子征收与补偿新规

www.rasxy.com 2024-09-03 房产纠纷

一定:该条例征求建议稿完全改变原城市房子拆迁格局

通读该征求建议稿,可以说该稿完全颠覆了原城市房子拆迁的规范。现有些城市房子拆迁采取拆迁部门颁发拆迁许可,在达不成协议的首要条件下一方申请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再到裁决后强拆。而建议稿却将规范调整为将政府作为公益利益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转变成了政府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模式。这在肯定程序上会将现行拆迁活动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封杀!降低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除危房改造外房子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规定仍待需健全

该建议稿中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子征收目的、房子征收范围、推行时间等事情予以通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法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建议。”

该条向被征收人听取建议的方法,未强行需要以听证会形式欠妥。在现实拆迁中,假如仅仅找几个被征收人听取建议的方法非常难公正地反映被征收人的心声,且即便召开听证会各地对听证会程序规定差异较大,如此听证会的成效就会打拆扣。所以该条规定应付被征收人与公众、专家听取建议方法进行区别,并对听证会、论证会的推行细节授权有关部门予以补充。建议该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子征收目的、房子征收范围、推行时间等事情予以通知,并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公开听取被征收人建议,同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法征求公众和专家建议。听证会、论证会的具体推行细节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拟定。”

重大争议没界定!

该建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建议,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子征收决定。”

该条中重大争议没做出细化规定,建议在该条中加一款规定如下:“征求建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存在重大争议:

被征求人有半数以上不认可征收的;

专家里有半数以上不认可征收的;

专家里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不认可,但公众完全不认可征收的;”

上一级政府裁决行为能否行政救济?

因该第十二条中对因重大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政府裁决后作出征收决定。对上一级政府的裁决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该建议稿仍未作出规定。建议在第十五条加上一款,第十五条修改为:“被征收人与与房子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子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与与房子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因存在重大争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的房子征收决定,除可以就征收决定按本条第一款救济外,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保留现在房子拆迁评估救济体系

此次修改稿只规定了补偿决定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因为国内现在的评估机构自主、公平评估仍有局限性,有时会遭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涉,而国内房产估价机构管理方法亦规定评估不受地域限制,所以现在关于房子拆迁评估采取的申请复核、另行委托评估、专家评估体系仍然有其合理性,建议保留。但该方面具体操作程序可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拟定。

因此建议在该稿第二十条增加第四款为:“房产市场评估复核、另行委托评估等程序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拟定。”

房子征收部门以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推行搬迁没列入法律责任追究规定

该稿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子征收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法推行搬迁的;”

该稿第四十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受委托推行拆迁的单位不能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法或者以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推行拆迁。”

对比以上两项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搬迁法律责任中没将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纳入其中,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事实上政府房子征收部门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建议将该稿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如下:“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以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推行搬迁的;”

治标不治本:对非法搬迁及非法拆迁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仍不科学

现在,广大被征收人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征收过程中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法或以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推行搬迁、拆迁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稿规定的责任方法除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外,仅靠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还不足以解决被征收人的顾虑。应尝试规定责令停止征收或责令停止搬迁。只有对征收项目规定责任处罚,才能真的杜绝不是法搬迁、拆迁行为的发生。

建议修改,比如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子征收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紧急或拥有两种情形、拥有一种情形两次以上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及搬迁;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Tags: 房地产 房屋买卖 房产买卖纠纷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