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因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职工家属就此次交通事故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法院判决认定该职工对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后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家属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裁判结果】
判决某公司向奚某继承人支付医疗费差额部分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而工伤职工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第三人实施了人身伤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两者并行不悖,故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仅有一份,故工伤职工不得重复主张医疗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者竞合时,如何处理赔偿模式,虽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地方法院并不一定以最高法院的规定为主,据笔者观察,裁判实践中有二种观点:
观点1:双重赔偿模式(北京、新疆等地以此为主),除医疗费外,即工伤的归工伤赔,民事的归民事赔,两者井水不犯河水,只是医疗费有凭证发票,没办法弄两份发票,只能赔偿一份了。由于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这种模式占主流。
观点2:总额补差模式(黑龙江、四川、厦门、上海等省市仍使用这一赔偿方式
),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这是沿袭了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