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察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建议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些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情的建议,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建议的事情。
人民检察院根据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建议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知道案件有关状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赞同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状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