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员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的精神,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绝对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立案标准的这个规定事实上是对刑法规定的回话。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有贪污救灾、抢救、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与贪污方法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这里,情节较重成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主要依据。那样,到底什么是情节较重,任何事情节较轻呢?立案标准总结多年来拓展反贪污工作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有关司法讲解的精神,将情节较重的情形用文字作了表述,即“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与贪污方法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是贪污犯罪中情节较重。也就是说,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达到4000元以上,且具备上述较重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假如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较重情节,反贪数额达不到5000元的,对犯罪嫌疑人就不可以以贪污罪论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