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问题:我同我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大家结婚,结婚以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舍弃自己现在的工作,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他说他非常快有升迁的可能,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坚决不认可离婚。在法庭上他说“我感觉感情没破裂”,法官让我举证,我不了解怎么样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我说大家已经事实分居2年多了,法官却说这证据不足证明感情已经破裂。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大家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商谈离婚,他也承认大家之间已经没什么感情,也赞同离婚,但让我等他一段时间。无奈之中,我录下了和他的谈话筹备以此为证据第三起诉。请问,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孙回话:孙*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方法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你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你们之间没有夫妻感情了。 从你来信中谈的状况看,你与老公事实上已分居多年,你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诉需要离婚。我觉得,现在你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第三提出离婚诉讼,大家相信这次法官会采信你的证据并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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