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国内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要紧的刑罚实行规范。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实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风险社会的,在实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肯定条件的将它提前释放的一种规范。
假释
假释规范是依据国内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肯定刑期将来,因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风险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它提前释放的规范。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规范,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需要遵守肯定的条件。不然,就要撤销假释,收监实行。依据国内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根据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假释的定义
(一)假释以实行肯定期限的刑罚为首要条件
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势必以实行肯定期限的刑罚为首要条件。只有在实行了肯定期限的刑罚将来,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不是予以假释。
(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依据
在通常情况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将来,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完全实行,只有在刑满之时才能释放出狱。但假如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实行剩余的刑罚已经没必要。为此,就产生了假释的问题。这样来看,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手段。应该说,假释规范的由来与进步,是和刑法观念的嬗变具备密切关系的。19世纪以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范围中占有统治地位。刑事古典学派中的报应主义觉得,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是一种报应,科刑的程度应当以犯罪事实的轻重为标准,追求严格的罪与刑之间的等价性与均衡性。因此,作为报应的刑罚,就好似债务一样,需要如数偿还即刑罚需要全部实行,这不止是对犯罪人报应的需要,也是对社会上的普通人进行威吓的需要。及至19世纪以降,刑事实证学派崛起,提出了教育刑的思想,觉得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也不在于威吓,而在于教育改造,矫正犯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在刑满之前受刑人表现好,表明其已经得到矫正,理应提前释放出狱。因此,教育刑的思想为假释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假释规范是教育刑思想的产物。
(三)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
假释的提前释放是附有肯定条件的,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释虽然是释放的一种情形,但与通常情况下的刑满释放是完全不一样的。从形式上看,假释与刑满释放都是解除监禁,恢复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存在不同:刑满释放是由于刑罚实行完毕而释放,是一种无条件的释放,没有再实行的问题。而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实行残余刑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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