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多少?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讲解》(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紧急”的一个要紧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紧急”:
(1)诈骗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或者一同诈骗犯罪中情节紧急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风险紧急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切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干扰生产或者导致其他紧急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导致紧急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没办法返还的;
(6)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9)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推行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根据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一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用途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不过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紧急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当地区实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单位推行诈骗,追究有关职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涉嫌诈骗罪应当根据诈骗数额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11年4月8日起实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退还诈骗金,不影响诈骗罪的既遂,146万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2、诈骗罪是怎么样量刑?
诈骗罪是依据涉案数额来量刑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市对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看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11年4月8日起实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根据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讲解如下: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紧急”的一个要紧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紧急”:
(1)诈骗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或者一同诈骗犯罪中情节紧急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风险紧急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切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干扰生产或者导致其他紧急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导致紧急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没办法返还的;
(6)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9)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推行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职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一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用途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不过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紧急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讲解》
4、依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员工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没办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不真实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别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紧急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员工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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