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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礼品,分手后女方是否应该返还?

www.heeong.com 2025-01-25 债权债务

恋爱关系中,男女之间由于关系亲密,处置经济往来总是比较随便,但双方一旦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随之而来便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思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块因恋爱关系终止产生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男方小谭(化名)与女方小芳(化名)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都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两人非常快就打造了恋爱关系。

新年期间,小谭热热闹闹根据村里风俗,到小芳家与小芳爸爸妈妈及亲属见面、共度新年。小芳爸爸妈妈也催促双方尽快结婚。期间,小谭返回时,小芳爸爸妈妈也根据当地的风俗将红鸡蛋、糍粑等礼品让小谭带回,以为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

然而,大家都没预料到小谭及小芳二人关系在此后变得日渐疏远,小谭甚至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了法庭,需要小芳返还恋爱期间所赠予的财物共计3万余元。

法官调解

环江法院思恩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韦立春第一时间查阅卷宗,熟知案情。

为了达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考虑,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

最后,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小谭只须求小芳偿还1.5万元。对此,小芳表示赞同,并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一块因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男女恋爱存续期间,在过生日、情人节、恋爱纪念日等有着特殊含义的日子转账的红包,如“520”“1314”“88”等示爱红包,可认定为赠与,受赠人不需要返还。

赠与未超越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出货,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赠与人不可以倡导受赠人返还。

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越双方交以往间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明示,但双方都了解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以后缔结婚姻或一同生活的美好愿望。男女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已没办法缔结婚姻或一同生活,如赠与人倡导返还该部分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应予返还。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乃生活大事并不是儿戏,大伙还需小心为之。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作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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