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告诉才处置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察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犯罪事实了解,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置。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职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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