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交易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需要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交易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不是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不是了解委托人的名字,都不影响行纪人以我们的名义参与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效力。因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提源于己的异议。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行纪人不可以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倡导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倡导权利,行纪人也不能以自己没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假如第三人违约,导致行纪人不可以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委托人也不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倡导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我们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