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代位权规范的确立,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该规范的密切关注,笔者在此对该规范的有关程序问题提源于己的见解。传统的代位权理论觉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不过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由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归是债务人。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假如打造在结果平等上的“入库规则”,不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所付出的代价的多寡,只就各债权的达成进行平等地分配,其结果势必致使对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限制和对不去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合同法讲解》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对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一种突破,为海量的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国内代位权诉讼不只在于保全债权,还在于直接达成债权人的债权,以弥补国内强制实行法的不足。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规范是中国《合同法》新设立的债的保全规范。本文就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条件、标的、地位、成本及其于民诉法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字代位权诉讼必要成本诉讼标的诉讼地位强制实行法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假如债务人不当降低该一般财产,必然给其全体债权人导致损害,使债权人债权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为资救济,债的保全规范应运而生。此规范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后达成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规范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规范最早出目前《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国内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国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优先受偿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行代位权的债权人胜诉后,便可较之优先获得次债务人的清偿。这一内容突破了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和有关立法的规定。
传统的代位权理论觉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不过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由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归是债务人。债权人不能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在具体操作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然后再由包含代位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平等地同意清偿。而代位的债权人并不可以因其积极行使了代位权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代位权理论中有名的“入库规则”,其奉行的是“先入库,再清偿”的原则。“入库规则”下代位权行使的成效,并非为了满足代位权人的债权,而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以达成其债权。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权规范是一种保全债权的规范,而非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规范。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假如打造在结果平等上的“入库规则”,不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所付出的代价的多寡,只就各债权的达成进行平等地分配,其结果势必致使对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限制和对不去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导致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清偿债务时,不去积极倡导其权利,而是消极等待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丝收鱼翁之利。《合同法讲解》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对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一种突破,为海量的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只须代位权人准时抓住机会进行诉讼,为达成我们的债权做出积极的努力,一旦胜诉,会最后优先获得清偿。而对那些不积极行使自己权利的债权人则不告不理,理由是:既然其他债权人未起诉且将来其仍可起诉,因此无必要照顾他们的利益。此类债权人非常可能因为没抓住机会或怠于行使我们的代位权,而影响其获得清偿。为海量的债权人提供平等达成权利的机会和一味追求平等的结果,两种做法孰优孰劣,无须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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