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工伤进行认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不是说任何时候都能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超越工伤认按期限如何处置呢?相信不少劳动者都会有此一问。下面,律图记者就为大伙介绍超期认定工伤该怎么样处置。
超越工伤认按期限如何处置
《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遭到工伤损害后能准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又在法按期限内为常规情形,但其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同,更不排除司法活动对工伤性质的审察。所以以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该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该类解决方法不可以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法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只不过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渠道,只规定了受害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规定应当或需要由受害职工提出申请,这样来看申请工伤认定第一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第二才是用人单位没履行该法概念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需要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状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在受害职工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只须查明受害职工是在履行劳动职务时受伤就应当确认受害职工的损害属工伤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放任不履行法概念务的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另外就上述剖析还可以看出,不应在该类问题方面对行政方面的权利和司法权作严格区别并以没经过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为由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在该类问题方面应了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异同点,虽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均是以职工所受工作伤害为基础来解决受害职工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前者解决的是已在工伤认定的状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受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到事情宜,而后者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没履行申请工伤的法概念务而致受害职工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状况下应向受害职工承担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所以在该类案件中受害职工所倡导的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种觉得职工应在拿到工伤认定书的基础上再向法院起诉即工伤行政认定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的看法显然是不对的。
劳动者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假如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渠道,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渠道倡导救济。两种渠道在维权的程序、申请时限或诉讼时效、伤残鉴别标准、赔偿标准和项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重大过失时可否免责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法按期限内准时申请工伤认定,假如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假如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不管如何,还是建议受工伤劳动者可以尽快的做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