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分类有什么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可对债的担保进行不一样的划分。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是法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大部分状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3.区别的意义
区别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的意义在于:
设定条件不同。法定担保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须拥有法定条件,担保即存在于特定财产之上,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而约定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为成立条件。没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无从产生。
功能不一模一样。法定担保以维护买卖上的公平为目的,带有社会政策之浓厚色彩,其用途仅在于保全主债权。而约定担保大多带有媒介筹资有哪些用途,因而又称为筹资性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与判例法上的担保
1.民法典上的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是指国内法系国家由民法典加以规定的担保形式。在国内法系,民法典是担保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担保的主要类别是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下来的。
2.特别法上的担保
特别法上的担保是指专门的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担保物权,主如果各种具体的抵押权。如林木法中的林木抵押权,证券法上的证券抵押,汽车抵押法上的动产抵押与商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商事质权等。
3.判例法上的担保
判例法上的担保是指在判例实践中逐步确立和认同的一些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权利转移型担保。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认识担保的立法调整特征与现代担保规范的变化进步。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资金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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