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可以证明因违约所导致的实质损失的状况下,应结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合同目的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可以参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酌定违约金的金额,防止简单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裁判,预防机械司法可能导致的实质不公。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诉称: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商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某电商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商品(型号:X1 omni)150台,双方约定单价为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合同第6条款定:某电商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合同产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作用,用于提供公司项目,不在其他途径销售(包含但不只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商平台及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销售途径)。若某电商公司违反本条约,将根据每销售一台处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商公司需要,通过物流方法向某电商公司指定地址出货货物。
2023年4月,某电商公司在京东平台线上销售案涉商品。经某智能科技公司、某电商公司多次交流,某电商公司认同案涉商品中,有50台是销售出去,100台给了京东。经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催促,某电商公司一直拒绝配合下架案涉商品,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30万元。
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商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某电商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商品(型号:X1 omni)150台,单价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第6条款定:某电商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合同产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作用,用于提供公司项目,不在其他途径销售(包含但不只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商平台及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销售途径)。若某电商公司违反本条约,将根据每销售一台处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8条款定:任何一方不能违反本合同条约,如有违反本合同条约的,即构成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3年2月28日,某电商公司以电子转账方法向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75500元。
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商公司需要,通过物流方法向某电商公司指定地址出货货物。
2023年4月23日,某品牌公司电子商务中心京东自营员工王某向京东平台员工高某发送邮件,内容为:高经理,最近贵平台百亿补贴上线了我司商品X1 omni,sku:
100053834301.补贴到手价3179元,门店为1号店。我司从未授权重1号店进行我司商品的销售,请帮助调查供货商便于我司进行溯源追查交付轨迹。后京东平台员工高某回复邮件称:通过后台查询提供商为某电商公司。
2023年4月23日至5月15日期间,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及某智能科技公司先后7次从京东1号店购买型号为X1 omni的某品牌机器人商品,经核对,7次购买所得商品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供应给某智能科技公司、后某智能科技公司转售于某电商企业的商品SN码明细一致。
2023年6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甲方)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
1、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销售合同》,合同第6条款定:乙方承诺所向甲方采购的本合同产品,仅用于某电商企业的太平洋保险项目,不在其他途径销售。
2、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品牌方以钓鱼方法发现上述产品在京东平台销售,经核实提供商为某电商公司…4、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的商家年度考核,年度、季度、月度返利,代理资质及声誉导致极其紧急的不好的影响。现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于2023年6月1近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款项包含乙方给甲方导致的全部经济、声誉及逾期利益损失。同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电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违约金67521元(以合同金额475500元为基数,根据LPR的四倍即14.2%计算)。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析
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总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即因违约导致的损失作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推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赋予了倡导违约金一方对违约金的损失依据及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但假如守约方对其损失数额不可以充分举证而违约方确实存在恶意违约并对守约方导致损失的状况下,不可以简单地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驳回守约方对违约金的倡导。本案中,电子商品总是进行线上线下分途径销售,品牌方对各销售商串货销售进行处罚是行业惯例,如不遵守品牌方的销售及处罚规则将会面临被取消代理资格的危险。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商公司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规线上销售处以每台5000元罚款并赔偿全部损失,上述约定实质上系对违约方的违约金约定,双方已经预见到违规线上销售可能面临品牌方及上级代理商的巨额处罚,认同在出现违规线上销售时的违约金可以具备肯定的惩罚性。在某智能科技公司对上级代理商的赔偿过程中,双方通过和解的方法解决,但某智能科技公司为此赔偿的30万元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等有效力的第三方认定,不可以作为本案中倡导违约金损失的依据。因此,在某智能科技公司对其损失的举证未被法院采信,对其倡导的违约金很难依据实质损失作出调整,如完全支持又明显过高的状况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产品代理销售的行业惯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违约处罚的可预见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原因,酌定以合同总货款金额即475500元为基数,根据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四倍的规范计算违约金,对于当事人具备肯定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推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倡导违约金约定适当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