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请实行人高某
被实行人某农业局
被实行人某精神病医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实行内容:1、赔礼道歉;
2、赔偿精神损失补偿费49000元及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
本案在实行过程中,两被实行人履行了第一项,但对履行第二项请求时申请人与被实行人产生了歧义,申请人需要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9000元本金和按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而被实行人只履行本金49000元和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双倍息。申请人不允,到处上访。案件研究时,持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按时《民诉法》第232条及《民诉法》讲解第294条规定均未明确是按法定利率还是商行利率。
第二种看法觉得:这是基本的法理,当然应该按法定利率计。
笔者觉得按法定利率计算,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
迟延履行利息
含义: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实行机构在民事强制实行中对被实行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实行手段,它指被实行人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应当支付给申请实行人拖延履行期间所应给付的利息的一种责任形式.被实行人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实行人逾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这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首要条件条件,假如被实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权利人无权需要义务人付迟延履行利息,被实行人也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被实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资金给付,而不是其他义务。假如被实行人迟延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而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理解
迟延履行利息既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强制实行手段,又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既带有补偿性质,又带有惩罚性质。法院实行机构在民事强制实行公告中责令被实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给付义务时,责令被实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此促进被实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因此,它是督促性的民事强制实行手段。假如被实行人不按期履行资金给付义务,就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是被实行人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样来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既是民事强制实行手段又是法律责任。从这个责任来剖析,迟延履行利息有三个法律特点:
1、强制性。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既然是一种民事强制实行手段就带有强制性,假如被实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实行机构应当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