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关系。
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第三以运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因为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里,台某陆续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张某的需要下,台某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法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
2022年1月,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还款。张某无奈诉至合肥蜀山区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浅易程序进行审理。承方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觉得张某、台某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步骤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需要,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令支持了张某需要台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剖析:
近年来,愈加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致使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重点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没办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非常大障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等方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用或者不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能仅由于其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留、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合法、签署步骤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假如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状况下,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