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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特殊工时制的规定

www.mourener.com 2024-08-10 合同纠纷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征的限制,不可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规范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规范,特殊工时制包含很多种具体的工时规范,国内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规范。适用这种规范的主如果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与在哺乳期的女职员。如国内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肯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规范。实行这种工时规范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建议的基础上,使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合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海劳动局规定,除个别确系状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外,一般均学会在以周或月为计算周期。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可以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规范。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规范。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使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合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职员、外勤职员、营销推广职员、部分值班职员和其他因工作没办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少量的合格商品或肯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需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其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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