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1、那些觉得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的看法是不对的。不少劳动者把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则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挖空心思逃避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2、其实,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给予适当的保障。但,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可以不合理地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3、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规范,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法予以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赞同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仅能够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觉得,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情,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能解除合同。
2、无限时合同和有限时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限时合同和有限时合同有什么区别: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合同终止时间;解除或终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出现法定事由,固按期限合同期满则终止;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已经明确规定。对此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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