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什么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专指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所进行的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准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打造和谐、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需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准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首要条件,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没办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没办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含了申请调解需要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需要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2.依法调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需要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3.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进双方自愿达成共识,调解委员会也不可以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同意,而需要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的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备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备肯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第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可以强制实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实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记者的总结到此为止,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解答你的疑惑。
文书推荐: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合同劳动合同 范文劳动合同(范文)通用版通用版劳动合同范文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