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来看,确认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1、在工作时间内;2、在工作职位上;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