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应该是绝对的平等,不应该分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或者外村人,只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同等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义务和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民法典》、《民法典》和《民法典》等法律不会由于交易双方是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村人而有所不同,不然就失去了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8]
2.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公告》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交易房子的权利,房子出卖后,宅基地的用法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最早赋予了农民享有交易房子的权利,并且房子交易之后宅基地的用法权也自然随之转移给买方。这说明即便在更强调阶级划分更重于保护农民利益的年代里国家也没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子及宅基地用权的意向。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觉得:农村房子交易按约定出货房款与管理房子的交易有效。该批复明确界定有效的状况是买房人出货购房款并且占有管理出卖房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允许农村房子交易的意向没被歪曲。
4.《民法典》中并没明确的对农村房子交易行为做出规范,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用权出售或者消灭的,应当准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一条说明了宅基地用权是完全可以出售的,只不过出售后应该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罢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出售或者其他方法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我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可以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我们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9]总之,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很多农民都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有根本上有什么区别,他们也沉迷创业加盟,而他们的房子就是一笔非常有价值的不动产,加之国内目前正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达成迁徙自由规范等等,允许农村房子自由交易对于促进农村筹资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应该限制农村房子交易。